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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分行金鸡岭分理处存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覃宁斌,广西中志(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分行金鸡岭分理处。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分行金鸡岭分理处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秦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阳熙玮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秦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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