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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阳某某、李某甲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人(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个体工商户(略)。(与阳某某原系夫妻,现已离婚)

委托代理人李某波,新宁县北斗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新宁县X镇X村民。

上诉人阳某某、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某某、李某甲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9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某某、李某甲与被上诉人陈某某达成的和解协议,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阳某某、李某甲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阳某某、李某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海利

审判员汤松柏

审判员马代亮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曾蓓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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