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2月13日登记结婚,1999年农历3月25日生育一子刘某,2003年农历4月11日生育一女刘某云。原被告结婚后,被告不安心与原告生活,多次外出偷跑。虽经原告劝说,但被告仍然不改,于2009年农历3月18日,被告再不辞而别。今年4月23日回来,我们想着被告回来好好过日子的,也没多想,将孩子交给被告照管,谁知没几天,被告竟带着两个孩子跑了,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1、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2、原告要求抚养儿子刘某,要求被告抚养女儿刘某云,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
被告李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刘某,2003年农历4月11日生育一女刘某云。经原被告所在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近几年中多次不与原告商量偷偷离开家,特别是2009年农历3月18日被告偷偷离开家后,到2010年农历3月11日回来,不久,被告又携带孩子偷偷离家,原告到处寻找,被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近几年来多次不辞而别,经劝阻无效,2010年农历3月份被告携带婚生子女又不辞而别,下落不明,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儿子刘某由原告刘某某抚养,女儿刘某云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所抚养子女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柴耀杰
人民陪审员吴玉晓
人民陪审员孙小红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