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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黄某乙等土地补偿款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被告舞钢市X乡上曹某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舞钢市X乡上曹某第三村X组。

负责人曹某某。

被告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舞钢市X乡上曹某民委员会、被告舞钢市X乡上曹某第三村X组、被告黄某乙土地补偿款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告舞钢市X乡上曹某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舞钢市X乡上曹某第三村X组负责人曹某某、被告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岳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母亲赵叶与上曹某第三村X村民黄某娃结为夫妻,原告是赵叶唯一的女儿,他们二老在世时都是由原告赡养,他们二老在世时共联产承包及其他方式承包了本村土地2.167亩,现本村的土地已被征用,其中被征用的土地包括该2.167亩土地及二老的宅基地,该2.167亩土地及宅基地上的附属物共赔偿x.2元。该赔偿款应支付给原告,并由原告对该赔偿款进行支配和处分。但被告舞钢市X乡上曹某民委员会至今不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因上曹某第三村X组村民黄某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追加上曹某第三村X组和黄某乙为被告承担共同责任。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宅基地及附属物赔偿款x.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舞钢市X乡上曹某民委员会辩称:原告起诉村委主体不适格,原告所称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所要求的款项并未经村委会支付给第三方,是由第三组直接对准村民支付,并张榜公告与村委无关。原告请求的数额过高,实际上黄某娃所承包的土地并没有2.175亩,也未被全部征收,原告要求的数额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村委的诉请。

被告舞钢市X乡上曹某第三村X组辩称:李某某是赵叶的女儿以前组里不知道,发钱时出了三榜公示,五天公布一回,因为黄某娃和赵叶去世了,他们的地一直由黄某乙种着,且土地补偿款是x元(1.4亩土地),无人提出异议,我就把钱发给黄某乙了,原告诉状上的数额我还不清楚,宅基地还没开始说。组里不该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黄某乙辩称:原告无主体资格,无证据证明是母女关系,诉状中所诉不实,黄某娃和赵叶一直都由黄某乙尽孝尽忠,死了也是由黄某乙埋葬的,黄某乙继承此款合理合法,原告并未尽赡养义务。原告所诉数额不符,黄某乙只领了1.4亩的补偿款x元,原告不属于黄某娃的继女,因为他们没有在一起生活,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尽了赡养义务。村里商量让黄某乙赡养黄某娃与赵叶,从黄某乙把二老接回到二老去世有十多年,村里多给土地是对黄某乙的补偿,不属于二老的遗产,赵叶先去世财产归黄某娃,原告就没有继承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铁山乡上曹某第三村X村民黄某娃与赵叶是夫妻关系,原告李某某是赵叶的女儿,二人结婚时李某某已成年,未与黄某娃与赵叶在一起生活,被告黄某乙是黄某娃的侄子,赵叶与黄某娃在铁山乡上曹某第三村X组分有土地2.167亩。赵叶与黄某娃晚年经村里说和,由黄某乙耕种二人的土地,照顾二人的生活,黄某娃与赵叶现已去世,赵叶去世时的丧葬费用是由原告支付的。赵叶与黄某娃生前所分的土地,在二人去世后其中的1.4亩土地补偿款x元,由铁山乡上曹某第三村X组以黄某娃与黄某乙的名字上报,并张榜公布,该补偿款已由黄某乙领取。

本院认为:公民死亡后,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赵叶与黄某娃生前土地所分土地的补偿款x元,已分配到户,由黄某乙领取。该款属黄某娃、赵叶生前所分土地的收益,应视为赵叶与黄某娃的遗产。赵叶的法定继承人是原告,黄某娃与赵叶结婚时原告已成年,未随他们一起共同生活,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原告与黄某娃是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原告要求继承黄某娃的遗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黄某乙对黄某娃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赵叶与黄某娃死亡后产生的x元土地补偿款属其二人的遗产,赵叶遗产部分的x元由原告继承,黄某娃遗产部分的x元由黄某乙分得。由于该x元土地补偿款黄某乙已全部领取,黄某乙应返还原告x元。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无有效证据证实,且原告要求被告舞钢市X乡上曹某民委员会及被告舞钢市X乡上曹某第三村X组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土地补偿款x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6元,原告李某某负担1179元,被告黄某乙负担4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柴耀杰

审判员杨小霞

人民陪审员吴玉晓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杜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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