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月10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被告人侯某某受荥阳市X村民张某之托,将位于黄某滩区的306棵柳树介绍给买主林保兴(在逃),侯某某在明知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帮林保兴代为给付钱款、联系钩车挖树等事项,共计滥伐柳树326棵,立木蓄积为81.981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林保兴的供述,证人张某某人证言,荥阳市林业技术服务站鉴定证明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他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2010年6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志勋
审判员赵睿
审判员赵晨昊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