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1501。身份证号码:x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黄某乙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某、黄某乙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某某价值人民币130万元的财产即吴某某在福建省闽清飞天陶瓷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部分股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俞某某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X镇X路X号金山碧水醉棠苑X单元钢混结构的房屋(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号)一套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黄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吴某某在福建省闽清飞天陶瓷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中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30万元的部分股权。
二、查封原告俞某某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X镇X路X号金山碧水醉棠苑X单元钢混结构的房屋(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号)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