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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X与被申请人代X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X,女,19XX年5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武X,女,19XX年月X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廖X之女。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代X,男,19XX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廖X与被申请人代X侵权纠纷一案,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0日作出(2005)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廖X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07年1月23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以(2007)渭中法民抗字第X号函转富平县人民法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进行再审。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2日作出(2007)富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廖X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二审于2008年5月25日作出(2008)渭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廖X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0年7月1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陕民申字第X号函转本院立案审查。本院于2010年9月1日立案,于9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08)渭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司彦华

审判员陈润务

审判员郭丽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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