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冈市法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冈市X镇X街。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公安局干警,住(略)。
上诉人武冈市法新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曾某某占有财物被盗后的保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09)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冈市法新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冈市法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武冈市法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莉娜
审判员汤松柏
审判员刘新军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曾某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