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郁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施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受理了原告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邹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x.2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1.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人民币60.75元;
上述两项,被告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共计给付原告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x.75元,于2010年9月5日前付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邹骥
书记员阮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