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钻石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建设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无业。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湖北钻石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石假日酒店)因与被上诉人万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4日,万某某到钻石假日酒店工作。后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万某某诉至潜江市人民法院,要求钻石假日酒店支付万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800元;补缴万某某在钻石假日酒店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支付万某某加班费793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北钻石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7日之前给付万某某3500元(已给付完毕);
二、双方各自放弃其他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万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湖北钻石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于2010年9月7日审查确认,已记入笔录,并由各方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该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请求,本院制作此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颜鹏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