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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前沿世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湖北亚利服饰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前沿世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现代城A座X室。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铁峰,北京盈科(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杨逢柱,北京盈科(略)事务所(略)。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亚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巍,湖北彭巍(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前沿世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亚利服饰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亚利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前沿世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并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潜江市X路X号建筑面积为2353.14平方米的房屋一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亚利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前沿世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肖淑云

审判员苏哲

代理审判员张云山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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