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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冈市邓元泰镇绿洲村第八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武冈市邓元泰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冈市X镇X村第八村X组。

负责人肖某某,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步县芙蓉法律服务所(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冈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武冈市X镇党委书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武冈市邓元泰司法所(略),住(略)。

上诉人武冈市X镇X村第八村X组(以下简称绿洲村X组)与被上诉人武冈市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邓元泰镇政府)因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09)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除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欧某某未到庭外,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79年6月,原转湾公社机关、农机站、修配厂、茶厂因建设需要,与原绿洲大队一、二、八队签订了《协定书》,其中征用绿洲八队所有的田地40余亩用于基本建设,并按亩数核减征购粮。此后所征用的绿洲大队一、二、八队土地由前述单位使用。1987年3月28日,原武冈县邓元泰人民政府与绿洲八组签订了《关于征用绿洲村X组山地修建镇中心小学操场的协议书》时,第七条约定:“凡甲方征用乙方的土地不得转让给其他国营单位与个人,如城镇建设需要在已征用的面积内转让给国营单位建房时,其补偿费由乙方所得”。1996年邓元泰人民政府修建计划生育服务大楼,1997年5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460.5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邓元泰镇计育办。2009年5月,被告邓元泰人民政府就武冈市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所使用的土地579.2平方米申请补办了武国用(2009)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5月25日,武冈市国土局做出《关于收回邓元泰镇计育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处置的方案》,并报武冈市政府同意。2009年5月28日,武冈市国土局与邓元泰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协议书,国土部门收回邓元泰计育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向社会公开出让,给予邓元泰镇人民政府35万元作为补偿,成交价款除税费外上缴财政。2009年7月,该宗地产经武冈市土地交易中心拍卖由夏世实等五人以64.18万元竞得。原告知悉后,就该笔补偿款项与被告交涉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争执的邓元泰镇计育办大楼的土地应属于国有土地,系1976年原转湾人民公社通过划拨取得,虽然当时由于土地管理法尚未颁布等历史原因,没有及时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但不能因此否认土地性质转为国有这一事实。原告绿洲八组主张根据1987年3月28日原武冈县邓元泰政府与原告签定的《关于征用绿洲村X组山地修建镇中心小学操场的协议书》第七条规定,“凡甲方征用乙方的土地不得转让给其他国营单位与个人,如城镇建设需要在已征用的面积内转让给国营单位建房时,其补偿费由乙方所得”,认为该35万元系土地补偿费,应归原告所有。根据邓元泰镇计育办的土地使用权公开处置方案,补偿协议书,武冈市国土局关于收回邓元泰镇原计生服务大楼、原镇茶厂闲置土地处置的说明,该35万元不属于武冈市国土局收回计育大楼所使用的土地的补偿,而是对该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故原告诉请依据不足。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故该35万元的性质从法律角度也不能视为武冈市人民政府对该土地有偿收回的补偿费。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冈市邓元泰绿洲村X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绿洲村X组不服,以原判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公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邓元泰镇政府答辩称,原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认定事实清楚,判处并无不妥。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证据的认定与原判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上诉人绿洲村X组与被上诉人邓元泰镇政府虽然在1987年3月28日签订的征地协议中约定:“凡甲乙(被上诉人)征用乙方(上诉人)的土地,不得转让给其他国营单位与个人,如城镇建设需要在已征用的面积内转让给国营单位建房时,其补偿费由乙方所得。”但邓元泰镇政府在征用绿洲八组的土地后,在征用的土地上所修建的计生办房屋,其土地是原转湾人民公社在1976年通过划拨方式就已取得。在(2009)第X号计生办房屋的产权证上又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因此,邓元泰镇政府所修建的计生办房屋的土地应属于国有土地。由于计生办已搬迁,使得该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闲置。2009年5月25日武冈市国土局将该闲置的土地收回公开处置,邓元泰镇政府虽然得到了补偿款35万元,但该35万元不是土地补偿款,而是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款。现绿洲村X组要求邓元泰镇政府交付该35万元给绿洲村X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虽然涉及的时间较长,但事实是清楚的,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无不当,在特殊情况下,经领导批准超审限结案,法律上也是允许的。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程序合法,判处并无不妥,上诉人绿洲村X组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5550元,由上诉人武冈市X镇X村第八村X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盛刚

审判员杨某利

审判员彭淑婷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徐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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