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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现年39岁。

被告鲁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鲁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7年阴历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我在被告家中居住,期间被告常无故外出,2009年农历正月十九被告再次外出后,至今未有音信。双方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款6700元。

被告鲁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7年阴历10月经人介绍原、被告认识,2008年1月29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孙某某在被告家中居住,双方感情一般,2009年阴历正月初七原、被告两家因琐事生气后,被告鲁某某外出至今。2009年3月28日原告孙某某曾向本院起诉,后经本院劝解,原告撤回了起诉。现因被告鲁某某下落不明,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鲁某某离婚并返还彩礼款6700元。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生活中出现矛盾是难免的,双方应该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珍惜夫妻情义。本案中被告因一时的家庭纠纷,便长期外出,且至今下落不明,给原告的感情带来了伤害,现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外出,原告方提出的财产问题被告鲁某某未到庭,暂无法查明,应在有充分证据证实后,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来法

代理审判员张武强

代理审判员牛利娜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岳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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