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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1年7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7月,被告人刘某用手机给李某打电话、发短信,以李某仇人雇其将李某害致残为名义,并以在墙上喷写辱骂性语言相要挟,欲敲诈勒索李某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供述,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曹某、张某乙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未遂,系初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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