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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阳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X乡水管站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定凯,湖南远达(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日作出的(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阳某某,被上诉人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定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阳某某一次性退还被上诉人黄某乙管理费现金x元,此款限上诉人于2010年9月30前付清;

二、如阳某某不按期付清以上款项,由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管理费x元,并承担一审诉讼费2300元;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2300元,由被上诉人黄某乙承担,二审诉讼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上诉人阳某某承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雨松

审判员李盛刚

审判员彭淑婷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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