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国税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富澄,湖南振威(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吴王平,湖南振威(略)事务所(略)。
被告邵阳市城市报。
负责人尹某某,该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袁旭昭,湖南九天阳(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罗铿,湖南九天阳(略)事务所(略)。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依法享有涉诉相片的著作权,相片拍摄完后,原告将涉诉照片发表在邵阳市青年摄影协会网。2010年4月16日,被告未经原告及邵阳市青年摄影协会网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擅自将原告著作权的涉诉照片发行在《城市报》的一篇“同城约会,你约过吗”的文章上,该文章附随原告所拍摄的照片发行后,对原告及原告拍摄的照片女主人公情感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在被告报纸上发布道歉声明,消除侵权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略)费3000元,工商查档费50元,合计x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息事宁人的态度,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邵阳市城市报未经摄影作者本人同意,擅自采用陈某某的摄影作品刊登在2010年4月16日的邵阳城市报上,属侵权行为,邵阳城市报应当面口头向陈某某赔礼道歉。
二、由邵阳城市报一次性支付陈某某经济补偿款人民币7000元,此款限邵阳城市报在2010年10月10日前履行完毕。
三、本案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就本纠纷另生枝节。
四、本案诉讼费521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五、本协议双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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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唐雨松
审判员李盛刚
审判员彭淑婷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