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汉族。
王XX、赵XX因与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卢XX、被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