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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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故意杀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略)。2010年2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旬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赖某、朱某乙,陕西江桦(略)事务所(略)。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赖某、朱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1月11日,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结婚,婚后因王的生活作风问题产生矛盾,赵某王提出离婚,王不同意。2009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甲在打工期间受伤,王嫌赵某不到钱,加之生活琐事矛盾加深,并意欲离婚。2010年1月26日,王某某到旬阳红十字医院住院治病,与村民朱某德相遇并于当月28日在“金水湾”宾馆登记房间住宿。后赵某甲前去看望王某某,发现朱某德在照料王。同年2月1日,王某某不让赵某甲陪护,并让赵某开,赵某甲不同意离开,二人行至“祝尔慷”大道,王某某骂赵某甲并当众打赵某耳光,声称坚决离婚。赵某甲回家后怀恨在心,打算再与王某某深谈一次,如果王不回心转意就杀了王再用汽油焚尸。2月4日中午,赵某甲买5升白色塑料壶并买了30元的汽油后到王某某家,通过交谈王未能回心转意,赵某甲提出离婚可以,但要王给其补偿,王坚决要求离婚,且不给赵某何补偿。赵某甲见此情景便产生杀死王的恶念。2010年2月5日凌晨2时许,赵某甲乘王某某熟睡之际用王家中斧子在王头部、颈部、背部等处乱砍,后又将汽油浇在王身上及床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当日5时许,赵某甲拨打“110”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因泄愤杀死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甲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赖某、朱某乙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赵某甲系初犯、偶犯,犯罪主观恶性不深,案发后产生悔罪感,并转化为悔罪行为;2、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犯罪动机不恶劣,相对其他杀人犯罪来讲,社会危害性较低;3、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重大过错,表现在公然与婚外异性在宾馆登记房间住宿、在“祝尔慷”大道骂被告人并当众打耳光、坚决要求与被告人离婚且不给任何补偿的挑衅性言辞是导致案件发生的诱因;4、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已经向被害人近亲属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法庭综合以上情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于2003年11月11日结婚,婚后因王的生活作风问题产生矛盾,赵某向王提出离婚王未同意。2009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甲在打工期间受伤,加上生活琐事双方矛盾加深,王意欲离婚赵某同意。2010年1月26日,被害人王某某到旬阳红十字医院治病(住院),与村民朱某德相遇,后两人在“金水湾”宾馆登记房间住宿。被告人赵某甲前去看望王某某时,发现朱某德在照料王。同年2月1日,王某某拒绝被告人赵某甲陪护,赵某同意离开,二人行至“祝尔慷”大道,王骂赵某甲并当众打赵某光,声称坚决离婚。被告人赵某甲回家后怀恨在心,打算再与王某某深谈一次,若王不回心转意就杀了王再用汽油焚尸。2月4日中午,被告人赵某甲买了30元的汽油(装在5升白色塑料壶)到王某某家。通过交谈王仍坚持离婚,并不同意给赵某济补偿。2010年2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乘王某某熟睡之际用斧子在王头部、颈部、背部等处乱砍,后又将汽油泼洒在王身上及床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当日5时许,赵某甲拨打“110”投案自首。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甲主动向被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x.00元,被害人亲属请求对被告人赵某甲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可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0年2月5日凌晨5时许,麻坪镇X村民赵某甲用号码为x手机拨打“110”报称,他将家住甘溪镇X村的妻子王某某杀死在家中,报警自首。

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旬阳县X镇X组小地名朱某坡猪场的王某某家。中心现场位于王某某家卧室,王某某家大门及门框均被烧毁,堂屋地面上有15cm-20cm厚的灰烬及瓦砾,在清理瓦砾时,在距东墙x距南墙10cm的地面上发现一无把斧头;在卧室距南墙40cm距西墙70cm的地面上发现一烧焦女尸;紧靠王某某家院坝距王某某家自留地北边x处有一乙烯袋包裹的麦茬杆堆,上有一红色汽体打火机;距王某某家自留地北边x处距院坝东沿x处有一整包“黄某”牌香烟及散落的15根“黄某”香烟;距王某某家自留地北边65cm距院坝东沿x处有一棕色上衣及一黑色袄子,上均有烧痕,在棕色上衣的右兜内有一表面被烧焦的灰色诺基亚手机,左兜内有一整包“黄某”牌香烟及半包软“延安”牌香烟(内有8根)。现场物证均已提取,同时绘制了现场方位图、平面图各一张证实现场方位。

3、案件照片一册,反映现场情况、提取物证情况、被告人赵某甲的烧伤情况及赵某认购买塑料壶、汽油的地点。

4、公安机关鉴定文书:(1)旬阳县公安局公(旬阳)鉴(法医)字[2010]X号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发现的尸体确系旬阳县X镇X村X组居民王兆俭。(2)安康市公安局公(安)鉴(法医)字[2010]X号鉴定书证实,经过DNA检验,不能排除王兴银是死者王兆俭生物学父亲,死者王兆俭为朱某的生物学母亲。(3)旬阳县公安局公(旬阳)鉴(法医)字[2010]X号鉴定书证实,对所送检的物证斧头、黑色棉袄、棕色上衣经血痕预试验,检验结果均呈阴性。(4)2010年6月28日旬阳县公安局法医出据说明,被害人尸体已烧焦碳化、残缺不全,无分析判断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性质、致伤工具的依据和条件。

5、证人孙某杰(甘溪镇X村X组村民)2010年2月5日证言证实,当日凌晨3时许,他听到有人喊叫救火,就起床打开门一看,见王某某家着火。他就下去上房将王某某与朱某军家中间扒开,避免火烧到朱某军家,扒完后他见到其他邻居已进屋将王家的锅抱了出来,这时火已非常大,大家只能在外看,不见赵某甲和王某某两人。公安民警到现场才听说赵某甲到麻坪派出所自首去了,王某某可能被杀。后又听王某某的哥王兆贵说,王某某昨天给他打电话说准备今天和赵某甲办离婚手续。王某某与赵某婚后无子女,他们在麻坪、甘溪两地轮流居住,后一起外出天津打工很少回家。之前王与朱某成生有二子。

6、证人张传甲(甘溪镇X村X组村民)2010年2月5日证言证实,当日凌晨3时许,他被狗叫声惊醒,就起来看见小地名叫猪场的地方房子着火了,他赶到跟前看是王某某家,就喊叫王的邻居田家花,又到前面地边喊其他人来救火,然后他也上来帮忙灭火,当时没有看到王某某。公安人员来后在王卧室的燃烧废墟中找到了王的尸体,事后听说可能是赵某甲把王害了后放的火。赵某结婚后感情不太好,2009年底打工回来一直闹矛盾,王某某曾给他说王与赵某感情可言,要跟赵某婚,他还劝过王。事后他听田家花说2月4日赵某甲到王某某家了。

7、证人孙某某、刘某某、杨某丙、杨某丁证言均证实,当日凌晨4时许得知王某某家着火,赶到现场救火并发现王被烧的面目全非。

8、证人王兆贵(麻坪镇X村X组村民,王某某之兄)2010年2月5日证言证实,今天凌晨4时许,他得知王某某家失火的消息后,就朝王某某家赶。途中遇到二妹夫杨某贵包车到麻坪找赵某甲,就和杨某贵一起到赵某,看到赵某和赵某刚在屋,就问赵某甲的去处,赵某当时说“娃闯祸了,到麻坪派出所自首去了。”但又说不清闯啥祸,后他们赶到王某某家时,见房子烧得只剩下土墙。王某某与赵某甲自结婚后关系不太好,2008年农历九、十月份王某某曾打电话说要和赵某甲离婚。前天赵某甲一个人到他家,请其父给王某某说不要离婚,其父说劝不了,赵某饭后约五点多钟离开。

9、证人杨某贵(甘溪镇X村X组村民,王某某之妹夫)2010年2月5日证言证实,当日凌晨4时许,听到村民喊声,起床看到王某某家着火了,但未见到王与赵某甲两个人,因两个儿子不在家,他担心王夫妻在麻坪的家。他和王兆贵赶到麻坪赵某甲家,见赵某灯亮着,赵某和兄弟在睡房,他就问王的去处,赵某说赵某甲闯祸了,到麻坪派出所自首去了。听到这话他们估计王某某可能出事了,又回到王家时,大火基本扑灭,后在王南边的卧室地上发现了一具烧焦的尸体,可能是王兆俭。当日早晨听王兆贵说,王某某昨天打电话说与赵某天去离婚。

10、证人田家花(甘溪镇X村X组村民,王某某妯娌)2010年2月5日证言证实,王某某家失火是村民张传甲先发现的,她认为着火这事是赵某甲干的。王的前夫11年前去世,2003年王与麻坪镇的赵某甲结婚。婚后二人曾外出打工,今年回来后,听王说她们在外打工闹矛盾,这次回来准备办离婚手续。昨天下午2时许,赵某甲来到王某某家呆了一会出来,说王在床上睡着不说话。她让赵某到她家烤火,赵某与王过不成日子,以前赵某闹矛盾她也劝说过,她劝赵某在不能和好就好说好散。5时许,赵某到王家,她去喊赵某吃饭时,王在床上睡着,王对她说不想吃饭,已经气饱了,当时赵某王的床边坐着。她就先回去,后赵某她家取压面刀子,赵某要与王离婚,让王给钱王不给。她让赵某商。昨晚7时许,她让其子朱某去听赵某是否争吵,朱某回来后说没有说话声,她以为赵某没事。今天凌晨3时许,张传甲在她门前喊叫救火。她出门看到王某某的睡房窗子已烧光了,房顶起火焰了,大门是敞开的,一直没看见赵某甲和王某某。后来公安人员到现场,她才看见王在睡房的地上,全身烧焦了。昨天赵某甲来时,上穿黑色长袄,一只手提有一个塑料袋,装有瓜子,另一只手提有一个白色塑料壶,看他提的沉沉的,装的啥她没问。

11、证人朱某(甘溪镇X村X组村民,王某某侄子,田家花之子)2010年2月5日证言证实,王某某被赵某甲杀死在家中,赵某火把房屋烧毁。所证2010年2月4日下午3时许,赵某甲到王某某家的经过同田家花证言一致。

12、证人朱某(甘溪镇X村X组村民,王某某次子)2010年2月5日证言证实,早上6时许接到其兄朱某电话得知家里出事,母亲被赵某甲杀死,房子被赵某火烧毁。十几年前,他的生父朱某成死后,赵某甲和其母结婚,因赵某麻坪镇人,家里还有一位老母亲,婚后赵某边兼顾,家里产生了一些矛盾。二人矛盾加深是去年在天津打工,今年元月初回来的。2月1日下午4时许,其母王某某在县上治病,哭着给他打电话说她在祝尔慷广场,他去后见到赵某甲和其母,其母告诉他,要和赵某婚。当时赵某想离婚,让他给其母做工作,他没有做工作,他将其母送到红十字医院就回学校了。2月3日下午5时许,赵某甲给他打电话询问是否给王做工作,他让赵某要管就把电话挂了。

13、证人赵某兴(麻坪镇X村X组村民,赵某甲侄子)2010年2月5日证言证实,当日凌晨4时许,他三爸赵某甲在外面叫门,他就和他爸一起起床开门,看到赵某甲手上、脸上都被火烧伤。赵某甲说在王某某家睡到半夜两点和王吵架并厮抓,赵某甲用斧头在王头上打了几下,后在床跟前倒了些汽油点燃就回来了,估计王没死也差不多了。然后赵某甲用他的手机(号码x)拨打110自首,他和赵某起在公路边等,公安机关来人把赵某走了。他曾听赵某过王在外面还有别的男人,今年赵某闹离婚比较凶,又加上前段时间,王在旬阳住院时,有个男的以王丈夫的身份在医院照顾王,赵某道后还为此事与王在旬阳打架了。

14、证人赵某戊、朱某己证言所证实赵某甲自首的经过与赵某兴一致。

15、证人朱某德(麻坪镇X村X组村民)2010年2月5日证言证实,2009年腊月十几,他到医院看病时遇到王某某也看病,后闲聊中得知王与赵某甲结婚后夫妻关系不好,王说要与赵某婚,他就让王考虑一下与他结婚。之后王在红十字医院住院,他在“金水湾宾馆”以王的名字开房间与王住了三四天,照顾王的吃和住,住宿费他出的。在同王住的第三天一起在街上转时,在旬阳桥头遇见赵某甲后自己就先走了,当晚王又同他住在宾馆。

16、证人王孝双(甘溪镇X街道个体户)2010年3月2日证言证实,2010年2月5日下午,公安民警带了一个四十多岁男子到她商店指认,说2月4日在她商店买过塑料壶,她记不清那人是否买过,但她商店里长期卖有这种白色塑料壶。

17、证人朱某(旬阳县白柳加油站加油员)2010年3月2日证言证实,2月4日,公安民警带一犯罪嫌疑人到他所在站上指认加油现场,通过调取监控,证实这个人曾提着一个白色5公升装塑料壶在此买了30元钱的汽油。

18、证人杨某珍(麻坪镇X村X组村民,赵某甲之嫂)2010年3月2日证言证实,案发前几天某日中午,赵某甲在她家曾说过,王某某在旬阳看病期间赵某照管,在祝尔慷大道被王打了,还说王让他不好过,他让王也不好过。

19、证人刘某梨(甘溪镇X村X组村民)2010年3月2日证言证实,2月4日下午3时许,赵某甲手里拎着一个5升装白色塑料壶,里面装满了液体,在他家商店买了3包“一品黄某”烟和一个打火机。听说赵某王某某两人感情不好,王曾与同村孙某福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买东西时赵某穿黑色袄子。

20、证人孙某福(甘溪镇X村X组村民)2010年3月2日证言证实,王某某前夫死后,他妻子乘他外出打工时跑了,他向王求婚期间同王发生了两性关系,后来王嫌他穷,与赵某甲结婚。当时他同王一直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直到几年前一天晚上,他正要与王发生关系时被赵某甲发现,之后就与王没有联系了。

21、证人赵某群(旬阳县城区X路X号,金水湾宾馆老板)2010年3月3日证言证实,王某某于2010年1月28日早上和一位中年男子入住宾馆X房间,5天后同那男子一起离开,中年男子有四十多岁,中等身材。5月24日公安机关让她对与王某某同住宾馆的朱某德进行了混杂辨认。

22、证人廖德刚(旬阳爱民医院医生)2010年3月3日证言证实,王某某1月26日至29日住院治疗妇科病,后一直门诊治疗,2月2日治疗结束。当时有一个和她年龄差不多的男人一直陪护她。经回忆曾有两个男人陪护王某某看病,因时间长记不清长相。

23、扣押笔录3份证实,2010年2月5日、3月3日,公安民警分别扣押赵某甲作案时所穿深灰色裤子一条,其裤右大腿外侧有烧焦痕迹;旬阳县红十字爱民医院住院病员登记表及门诊日志,证实王某某1月26日就医的事实;“金水湾宾馆”住宿登记簿,证实王某某1月28日住宿的事实。

24、书证5份,其中麻坪镇卫生院疾病诊断证及门诊病历证实赵某甲于2010年2月5日被烧伤后就诊情况;旬阳县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赵某甲、王某某于2003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明材料2份证实麻坪派出所所长周振义、民警李永树接到“110”转警后前往案发地接受赵某甲自首的经过;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所移送物证的细目。

25、物证斧头、棕色上衣、黑色袄子、打火机、诺基亚手机、深灰色裤子、黄某香烟2包15支及延安香烟8支,当庭出示并经被告人赵某甲确认系自己在现场所留。

26、被告人赵某甲在公安机关6次供述证实,他与甘溪镇X村民王某某在2003年11月11日结婚,婚后在甘溪、麻坪两地居住,无子女,但王之前有两个儿子,他与王关系不太好,因王一直与别人通奸。2004年的一天晚上,他发现了王与村民孙某福的不正当关系,并为此与王争吵提出离婚,王未同意。2005年他们同在天津打工,直到2009年8月份,他干活腰部受伤,王嫌他挣钱少,提出要和他离婚,他未同意。同年冬月29日,他们从天津回到老家,王一直要求与他离婚,他要王给他因抚养两个儿子上学的经济补偿,王不同意。腊月12日,王因病到旬阳县红十字医院住院,他前去照顾时,王拒绝,他看见同村X组村民朱某德在照顾王,他们3人吃过下午饭后朱某走了,当晚他一个人在病房呆了一夜。次日他问王昨晚的去处,王未说,下午三点多,王到街上转他跟在后面,王拒绝并用手推他,他继续跟着王走到祝尔慷广场边上,王骂他不要脸等话,还动手打他左右脸七八下,后被王次子朱某劝解他就回麻坪的家了。回去后他想不通,打算杀掉王。2010年2月4日,王出院回家,他买好汽油后到王家再次和王交谈,王仍旧坚持离婚且不给补偿,他假装答应次日去民政局办离婚手续。当晚,他与王睡在一起,凌晨两点钟,他看王睡熟了,就起床穿好衣服,到堆放杂物屋子的柜背后取了一把斧头,直接朝王的头上砍了几下,王痛醒了爬起来,就骂他并厮抓,他左手把王掀倒在床上,右手拿斧子在王脖子上、头上、身上乱砍,王在床上翻滚,他又在王背上砍了几斧头,王慢慢没有动静了,但没有完全死亡,他将斧头扔在王的堂屋,拿来汽油全部泼到王身上,王当时是侧身爬在床上的,用打火机点燃,火轰地一下就着了,把他头发、脸部和手都烧伤了,他的衣服也被烧着了,他跑到外面把衣服脱掉扔在院坝坎下,取出衣服里的几百元钱跑回麻坪老家,叫醒其兄赵某戊并说了事情经过,其兄和侄子赵某兴劝他投案自首,然后他用号码为x的手机拨打了110并等到公安民警来抓他。汽油是在白柳加油站花30元钱买的,用一个白色塑料壶装的。

27、辨认笔录2份证实,2010年6月29日公安机关组织被告人赵某甲分别对现场提取的手机、2件男式上衣进行了混杂辨认,并确认系自己作案后所留。

28、被害人王某某之子朱某的谅解书、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告人赵某甲主动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因妻子王某某生活作风问题及家庭琐事,与王产生矛盾,在王提出离婚并不给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矛盾进一步激化,由此产生杀人恶念,用斧头杀死王后,用汽油焚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所犯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第一、二、三点辩护意见,经查,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虽违背道德规范,有一定过错,但并非是重大过错,且被告人在产生犯意后,积极为犯罪作准备并将犯罪行为实施终了,造成了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三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第四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甲杀人焚尸,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本应对其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在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能主动向被害人近亲属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斧头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普

审判员王恒勇

审判员王桥花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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