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江河农村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康市石泉席家坝水电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江河农村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康市石泉席家坝水电站有限公司欠款一案中,于2010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0年11月25日前自动履行(2009)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后被执行人石泉席家坝水电站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上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有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康宁
审判员章和平
审判员梁显林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肖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