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略),农民。2010年3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岚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岚皋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沈消,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沈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9日9时许,蔡某林酒后在家中吵闹,其母杨发芝和其弟蔡某某对其劝解,蔡某林不听,声称其母偏心眼,偏向其弟,并到厨房拿来菜刀欲砍其母,蔡某某见状上前阻止,双方相互撕扯到堂屋,蔡某某将菜刀夺下,让蔡某林不要再闹了,蔡某林不听,又同蔡某某抢夺菜刀。争夺中,蔡某某想到蔡某林经常酒后闹事,造成家庭不和,一时气愤至极,遂用手中菜刀朝蔡某林的头部、颈部连砍数刀,将蔡某林砍倒在地,后蔡某某到小道乡政府投案自首。蔡某林被送至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蔡某林系被他人持锐器砍切头颈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蔡某某当庭悔罪,请求从轻判处。
辩护人沈消提出,被害人经常酗酒在家闹事,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被告人有自首行为,且属家庭矛盾引发亲属间犯罪。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蔡某林经常酗酒后在家与其母、兄闹事。2010年3月9日9时许,蔡某林又酒醉后在家中吵闹,其母杨发芝和其弟蔡某某对其劝解,蔡某林不听,声称其母偏向其弟,并到厨房拿来菜刀欲砍其母。蔡某某见状上前阻止,双方相互撕扯到堂屋,蔡某某将菜刀夺下,让蔡某林不要再闹了,蔡某林不听,又同蔡某某抢夺菜刀。争夺中,蔡某某想到蔡某林经常酒后闹事,造成家庭不和,气愤之下,用手中菜刀朝蔡某林的头部、颈部连砍数刀,将蔡某林砍倒在地,后蔡某某到小道乡政府投案自首。蔡某林被送至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蔡某林系被他人持锐器砍切头颈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杨发芝系被告人蔡某某之母,其证:蔡某林与蔡某某平日关系不好。蔡某林喝醉酒就打骂妻子,打骂她和蔡某某,并砸坏家具。为此,他妻子和他离了婚。蔡某某之妻对此无法忍受,也长期外出打工不归。2009年3月8日晚,蔡某林喝醉了,第二天早上9时起床后又喝了八两左右的白酒后骂她和蔡某某,她劝阻,蔡某某不听,并从厨房取出菜刀欲砍她时被蔡某某抢下,蔡某林要从蔡某某手中抢回菜刀,俩人互相撕抓,蔡某林绊倒地上,蔡某某用刀背拍打蔡某林头部让别在闹事,蔡某林不听,蔡某某便用菜刀在蔡某林头部砍了数下后,将菜刀丢在地上说到小道乡政府投案去了。
2、证人廖_U友系被告人蔡某某邻居,其证:2009年3月9日8点多钟,他起床后听见蔡某某的女儿在哭,便到门前去看,见蔡某某手持菜刀,刀上有血,蔡某林躺在屋内地面,头及额部伤口在向外流血,地上有一大滩血。蔡某某将刀仍在地上朝乡政府方向走了。蔡某林平时爱喝酒,一喝就醉,醉后就在家里闹事打骂人,发生本案,也是蔡某林自己造成的。
3、证人王华军系被告人蔡某某邻居,其证:蔡某林平时经常喝醉酒后打骂其母,和蔡某某吵架。2010年3月9日9时许,他听到蔡某某小孩的哭喊声便前去看,见蔡某林倒在堂屋地上,头部地面有很多血,蔡某某手上拿着菜刀,刀上有血。廖_U友正在劝说蔡某某,后蔡某某放下刀到小道乡政府去了,不久,乡政府的人就来了。
4、证人李德贵系被告人蔡某某邻居,其证:2009年3月9日9时许,他听见蔡某某屋外有很多人说话声便前去看,见蔡某林倒在堂屋地上,头部地面流了很多血,问现场的人说是蔡某某用菜刀砍的。又证:蔡某林平日喝醉酒后打其母,他父亲几年前就因他这样才服毒自杀的。
5、证人王华军系被告人蔡某某租住房房东,其证:2009年3月9日8点多钟,住在蔡某某对面的王蒙打电话说蔡某某兄弟两又在打架,让去看看。他去见蔡某林躺在堂屋地上,头部处地上有许多血,屋里有酒的气味,听说是蔡某某砍的,蔡某某去乡政府投案去了。之后,救护车和医生来把蔡某林拉去抢救了。
6、证人蔡某双系证人王华军房屋租住户,其证:2009年3月9日8点多,他坐在门前见蔡某某笑着走了。之后就听说他将蔡某林砍伤后去乡政府投案了。又证,蔡某林不务正业,游手好闲,每天喝醉酒后打骂母亲和原来的妻子及蔡某某。
7、证人单江成系被告人蔡某某所在村支书,其证:蔡某林平日每天喝醉酒在家闹事打父母兄弟,为此,其父前几年自杀了,妻子也离了婚,蔡某某媳妇受不了,外出打工长期不归,本案发生,也是蔡某林逼出的结果。
8、证人曾艳系证人王华军房屋租住户,其证:2009年3月9日8点多听到蔡某某门前有吵闹声,便前往见到蔡某某手里拿着带血的刀,蔡某林躺在堂屋地上,头部地面有一滩血,她见蔡某某手中拿有刀,就走了。
9、证人曾文平系被告人蔡某某邻居,其证:2009年3月9日早上,听说蔡某某把蔡某林杀了,便去他们家看,见蔡某林躺在屋内,地上有一滩血。
10、证人唐长江系岚皋县X乡卫生院医生,其证:2009年3月9日9点多,乡武装部徐勋涛打电话说有村民被砍伤,让去出诊。他到现场检查伤者头、面部、后颈部多处伤口在流血,他包扎后打“120”来让拉去抢救。
11、证人蔡某系蔡某林之女,其证:父亲蔡某林天天喝醉酒后在家打奶奶、叔叔,砸家具,母亲为此离了婚,婶婶也外出务工不归,爷爷忍受不了父亲的打骂,于2005年服毒自杀了。
12、证人明瑞栋系岚皋县医院医生,其证:2009年3月9日上班期间接诊抢救了小道乡伤者蔡某林,其头、颈部有多处锐器伤,颅骨骨折,失血性休克,后经抢救无效于17时40分死亡。
13、证人钟琼、王金学、黄某喜、徐勋涛系岚皋县X乡政府干部,其证:2009年3月9日9点多,蔡某某到乡政府办公室对他们讲,他把哥蔡某林用刀砍了,他是来自首的。
14、现场勘查记载:在蔡某某租住房堂屋距东墙x处有一坛子,坛壁上粘附有大量血迹。距东墙x处地面有65cm×40cm的血泊,距南墙x处地面有50cm×x的血泊,距东墙至北墙x有一簸箕,内粘大量血迹。距东墙x处有一菜刀,长30cm,宽10cm,刀上附有大量血迹,刀刃处呈翻卷状,有部分缺失。
15、尸检报告记载:死者蔡某林系被他人持钝器砍切头、颈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6、提取笔录记载:2010年3月9日,岚皋县公安局侦查员郑兴华、刘斌、刘孟飞在证人黄某喜、唐国印、单江成见证下,从犯罪嫌疑人蔡某某脸部提取血迹擦拭物壹份。从蔡某某身上提取紫色休闲棉衣壹件、灰色休闲裤壹条、白色旅游鞋壹双,附有血迹的菜刀一把,地面血迹、簸箕上的血迹各壹份。
17、安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在送检的嫌疑人蔡某某作案所穿外套上左衣袖手肘处1cm×1cm褐色斑迹,作案工具菜刀上提取纱布2cm×2cm褐色斑迹中检出人血,经几个STR分型,支持该血痕为蔡某林所留。
18、辨认笔录(1)记载:2010年5月13日15时5分,侦查人员在村民胡德金见证下,将7把不同类型菜刀按①-⑦号编号排列让犯罪嫌疑人蔡某某辨认,其辨认出③号菜刀为其杀死蔡某林时使用的菜刀。辨认笔录(2)记载:2010年5月14日11时20分,岚皋县公安局侦查员在小道乡政府干部王金学见证下,将7把不同类型的菜刀按①-⑦号编号排列,让证人杨发芝辨认,其辨认出④号菜刀为蔡某某杀死蔡某林时使用的菜刀。
19、岚皋县X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蔡某某2010年3月9日9时许,杀死蔡某林后向该乡政府投案自首的证明。
20、被害人之女蔡某出具书面请求书,请求对被告人蔡某林从轻判处。
21、案件照片二册。
22、随案移送的物证:菜刀一把、棉衣一件、裤子一条、白色旅游鞋壹双,经被告人蔡某某当庭辨认无误。
23、被告人蔡某某供述:他与蔡某林未分家,住在一起。蔡某林经常喝醉酒在家闹事,打父母、妻子和他,砸坏家具。父亲就因忍受不了他的殴打于2005年服毒自杀了。嫂子谢贤芳被他打的离了婚。他的妻子任文娟也为此长期外出打工不归。2010年3月8日晚,蔡某林又喝醉了,第二天早上起床就骂他和母亲,母亲批评他不该又喝醉,他从厨房取出菜刀欲砍母亲,他上前阻挡,蔡某林又要砍他,他抢下菜刀,蔡某林与他撕抓抢刀。因蔡某林喝醉了,绊倒地上坐起后还抢刀,他就用刀面拍其头让别闹了,蔡某林不听,边骂边继续抢刀,他见阻止无效,想起蔡某林多年来闹的家里鸡犬不宁,妻离父亡,气愤之下,便用刀将其头部连砍数下,见其倒地不动后,便丢下菜刀到小道乡政府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因其兄蔡某林酒后闹事并持刀欲对其母行凶时,在其夺下菜刀阻止无效后,气愤之下将蔡某林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长期在家酗酒后闹事,打骂父母及家人,对引发本案发生有过错,被告人有自首行为,属杀亲案件,被害人之女书面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故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忠全
审判员陈平
审判员李佑会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张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