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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某诉费某某、乔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费某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上海市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费某某,男,住(略)。

被告乔某某,女,住(略)。

原告费某某诉被告费某某、乔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文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被告费某某、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费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原告系其之子。1983年,由原、被告及原告之姐黄某某、黄某某、祖父费某某、祖母高某某共同申请获准后,建造了占地面积为64平方米的两层楼房X幢(二上二下)。后祖父母相继过世,原、被告之间为上述房屋权属产生争议,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中西首X幢的底层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审理中,其余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相关权利。

两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但原、被告双方因对诉讼费某担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未成。

基于原、被告双方的一致陈述,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诉讼费某的负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某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某队、于1983年获准建造的两层楼房X幢中:东首X幢的底层房屋产权归原告费某某所有,其余房屋产权归被告费某某、乔某某共同共有。

案件受理费某民币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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