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解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物返还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解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解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解某某在媒人武文斌的介绍下为双方儿女订婚,经双方共同协商由原告王某某给付被告解某某5000元彩礼钱,并经媒人之手将该5000元现金交付解某某。同时,王某某给付孩子零花钱,并给被告家中送来了羊肉、烟酒等物品。后由于特殊原因,原告王某某的儿子未能与被告解某某之女成婚,原告与被告协商返还财物未达成一致,原告随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认可收取彩礼人民币5000元这一事实,亦同意返还,只是主张返还媒人之手,故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成立,应由被告返还彩礼5000元,被告返回后可以向媒人主张权利。至于原告要求判决被告返还羊肉、烟酒、面、衣服、现金5900元及给付精神损失费x元的请求,因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某(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收取原告王某某给付的彩礼款人民币5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200元,由被告解某某负担120元。

宣判后,解某某不服志丹县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上诉人收取的5000元彩礼经协商扣除其借上诉人1000元和女儿给被上诉人一部手机价款1000元,剩余3000元已经给媒人,不存在返还的问题。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其认可收取了5000元彩礼,但是否退还被上诉人,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如其确实退还介绍人之手,可另行向介绍人主张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50元,由上诉人解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雷宏斌

审判员井延平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马婧妮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