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现住(略)。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约50岁,陕西省佳县人,现住(略)。
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X路尹家沟。
法定代表人景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子洲县人,嘉庆公司职工,现住(略)。
被告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嘉陵(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延安市宝塔区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6日以要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郭永旭
审判员齐进飞
人民陪审员高海梅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