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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赵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旭东,郑州市金水区未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旭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离婚,婚生男孩赵某由被告抚养。2009年被告因犯罪入狱,现已无法履行抚养义务,而原告有固定的工作,有较好的抚养条件,为了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请求判令由原告抚养赵某。

被告辩称:被告虽因犯罪服刑,但没有失去抚养孩子的能力,现赵某由被告父母照料,学习成绩也不错,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2000年11月11日婚生一男孩,取名赵某,2005年1月11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由被告抚养,后赵某随被告回到崔庙镇X村,与其祖父母在一块生活。2008年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现原告有抚养能力。2009年11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对赵某的抚养关系。

本院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父母的义务,被告因犯罪服刑,脱离了对儿子赵某的直接抚养,原告有能力抚养子女,请求变更对赵某的抚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对赵某的抚养关系,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待赵某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浩

审判员任丙申

审判员刘拴成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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