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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晓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张某某支付拖欠我的劳务费人民币400元。查明:原告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一同为别人装修房屋,完工后,房主把工钱全部结算给了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拖欠原告辛某某劳务费4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于2010年9月10日起诉到院要求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9月12日前支付拖欠原告辛某某的劳务费人民币200元,剩余200元待被告张某某结完账后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辛某某。

案件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晓云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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