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3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到庭进行了诉讼,被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5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1986年10月婚生一子,袁某刚,1990年元月生一女,袁某琪。期间,二人夫妻感情一般,2000年后,被告经常因家务琐事对原告又打又骂,实施家庭暴力。无耐,原告于2007年回到娘家田某庄村租地建一临时住房居住,并抚养孩子上学。房子建成后,被告也跟来,还是经常打骂。现在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原告在本案中对财产部分不予主张)。
被告袁某某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5年12月13日在舞钢市X乡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袁某刚,1990年元月3日生育一女,袁某琪,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般。2000年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并发展到打骂,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并发展到打骂,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本案中对财产部分不予主张,且被告袁某某未到庭,未答辩,故此,本案对原、被告财产部分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书民
审判员胡俊耀
人民陪审员孙小红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蔡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