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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包某某、胡某某、文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天法民二初字第71号

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制药三厂下岗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包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包某某、胡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制药三厂下岗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包某某、胡某某、文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3月30日,被告刘某某向株洲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申请下岗失业小额贷款x元,借款期限24个月,由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包某某、胡某某、文某某向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刘某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株洲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从保证人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帐户上扣收了此笔借款。截止2009年3月20日被告刘某某尚欠原告债权本金x元、利息3024元。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后,反担保人被告包某某、胡某某、文某某也未向原告履行保证义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某偿还所欠原告的本金及利息x元,被告包某某、胡某某、文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某某、包某某、胡某某、文某某共同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愿意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30日,被告刘某某向株洲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申请下岗失业小额贷款x元,约定借款期限24个月,由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包某某、胡某某、文某某向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株洲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从保证人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帐户上扣收了此笔借款。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后,被告刘某某未向原告清偿担保债权本息,反担保人被告包某某、胡某某、文某某也未向原告履行保证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自愿于2009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债权本金x元及利息1412元;

二、被告包某某、胡某某、文某某自愿对被告刘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刘某某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债权本金及利息,则按实际贷款金额和利率计算利息。

本案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刘某某、包某某、胡某某、文某某共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奇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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