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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邓某与被上诉人覃某某、原审第三人陈某某、刘某某、秦某、郑某某财产确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加拿大籍(略),住(略)-1。

委托代理人秦某勤,民族(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1-X号。

原审第三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第三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原审第三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第三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上诉人邓某因与被上诉人覃某某、原审第三人陈某某、刘某某、秦某、郑某某财产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桂市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邓某于2010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某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伊里

代理审判员梁冬云

代理审判员黄某群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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