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09年5月4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6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09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10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在自家田地里非法种植罂粟630棵。2009年5月4日,商城县公安局接警后遂将该罂粟铲除。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邓XX的供述、证人张XX、张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
(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开友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