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39岁。
被告黄某某,女,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某某及其丈夫王永超在豫赣多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的x元股金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黄某某及其丈夫王永超在豫赣多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的x元股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兑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聂全国
审判员杜秋平
审判员齐国章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田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