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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黄某某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灵民一初字第455号

原告姚某某,男,39岁。

被告黄某某,女,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某某及其丈夫王永超在豫赣多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的x元股金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黄某某及其丈夫王永超在豫赣多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的x元股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兑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聂全国

审判员杜秋平

审判员齐国章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田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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