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聂X诉被告湖南省XX公司、逢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聂X。

委托代理人陈XX。

被告湖南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逢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X诉被告湖南省XX公司、逢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X于2010年11月16日以已与被告湖南省XX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聂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聂X承担。

审判员王枫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