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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亚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亚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洛阳市吉利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

上诉人洛阳市亚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利区人民法院(2008)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洛阳市吉利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是接受区政府的委托办理与原告的相关手续,吉利区人民政府是适格的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市吉利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系经过合法登记注册的事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洛阳市亚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是与洛阳市吉利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签订的装饰合同和支付还款协议,吉利区人民政府并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亦非本案的适格被告,故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任方皓

审判员:胡豫勇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亚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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