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阳XX。
被告唐XX。
被告季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XX与被告唐XX、季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XX以愿与二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阳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欧阳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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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唐建军
二O一O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