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
被告朱XX。
法定代理人罗XX。
被告周XX。
被告廖XX。
法定代理人廖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朱XX、周X、廖XX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员唐建军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