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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与被告朱XX、周X、廖XX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

被告朱XX。

法定代理人罗XX。

被告周XX。

被告廖XX。

法定代理人廖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朱XX、周X、廖XX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员唐建军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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