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正林,南郑县红庙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汤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缺席)
徐某某诉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马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3月经人介绍谈婚,同年10月28日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女徐某,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徐某。因我们谈婚时间较短,在彼此间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因双方志趣不合,这些年只有凑合着生活。由于被告怕出力,每年进厂打工,工资太低,致富能力差。婚后11年来家境条件毫无改观。我常与他商量改善家庭条件的事,他都不理睬,无所事事。我对他一忍再忍,他毫无上进的想法。如果在与被告生活下去,后果不敢想象,故我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谈婚,自愿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婚生两个女儿。结婚11年来我与原告一直在广州等地打工,所得工资除我两生活开支外,所余的钱都由原告交给他父亲管理,家庭于2004年在青树街买下两间门面房,我与原告的出资占了很大比例。2009年我患了结肠脾区癌,治病花了家里四万多元,造成了家庭经济紧张局面。今年我本应在家调养身体,因考虑到家庭经济紧张,2月我坚持到西藏打工至今。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一是为我治病花钱多,致经济紧张,二是原告担心我的病复发,连累他们。我要求法庭给我们调解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3月经人介绍谈婚,同年10月28日自愿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婚后夫妻关系尚好。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徐某,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徐某。2009年被告患结肠脾区癌经两次手术治愈,2010年2月被告到西藏打工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持答辩理由坚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村委会证明、户籍登记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载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后,夫妻关系尚好,并生育两个女儿。被告虽患病做手术给家庭造成了一定经济负担,但被告克服病后体虚的困难,去西藏打工,足见被告仍珍视家庭及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徐某某与汤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徐某某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审判员:林鼎恒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