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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郭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无业。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3日至11月25日连续三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在药厂社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采取捅锁撞门的方式进入室内实施盗窃,从该户盗窃家用电器、生活用品等多件物品。经鉴定:被盗三角牌电饭锅、海尔牌电冰箱、松下牌洗衣机、爱丽丝牌电热水壶、欧欧眼保仪、TCL牌彩色电视机、志高牌空调、华声牌VCD合计价值人民币2519元。

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提供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述清楚,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3日至11月25日连续三天晚上,在药厂社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被告人李某采用钥匙捅防盗门,撞开室内门的方式,伙同被告人郭某某进入室内盗窃家用电器和生活用品等多件物品。被告人李某将盗窃来的物品TCL牌彩色电视机和志高空调用于抵账,松下洗衣机、海尔电冰箱、电饭锅、电热壶抵押给别人得赃款1000元已花销,将另外一台彩色电视机换毒品自己吸食。

经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三角牌电饭锅价值30元,海尔电冰箱价值525元,松下洗衣机价值1540元,爱丽丝电热水壶64元,欧欧眼保仪200元,TCL彩电50元,志高空调100元,华声VCD价值10元,共计2519元。

案发后追回的被盗物品:TCL彩色电视机一台、志高空调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眼保仪一台、电饭锅一个、电热水壶一个、塑料脸盆两个、海尔冰箱一台、华声VCD一台、美亚卫星接收器、机顶盒、望远镜、保暖内衣、房产证及住房证已由被害人领回。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多次供述、被告人郭某某多次供述、报案材料及失主陈述、杨某某证言、杨某证言、黄某某证言、郭某某证言、王某某证言、李某某证言、贾某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盗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物品追回清单及扣押物品清单、领条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共同盗窃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二、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鹏

二0一0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严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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