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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千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略),农民。

被告姚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略),农民。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某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某诉称,被告于2007年7月20日将我打伤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回家,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带有两个男孩,长子姚某龙,生于1987年农历2月25日,次子姚某春,生于1989年农历4月4日,被告无孩子。婚后双方关系尚可。2007年夏收后双方去西安打工,7月20日,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持菜刀将原告头部砍伤,随即不知去向,原告被他人送往医院治疗。此后,原告多方寻找,被告下落不明,至今未回家。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结婚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姚某某离家出走三年有余,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任某某诉请离婚,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常振杰

审判员杨定强

代理审判员贾乾文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燕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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