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州市房产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邓州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邓州市司法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某某,男。
上诉人邓州市房产管理处与被上诉人文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2007)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文某某腾出房屋并支付租赁费用。文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2008)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8)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邓州市房产管理处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州市房产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徐某某,被上诉人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该涉诉房产原是文某某祖留房产,在城关南街原有房屋9间,门面、套房、瓦房各3间,私房改造时,涉诉房产被房产处接管,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后,文某某一家认为邓州市政府对文某某祖留房产接管错误,文某某父亲文某龙一直在为涉诉房产信访奔波。2006年12月26日,邓州市房产管理处将涉诉房屋租赁给王志忠使用,2007年3月,王志忠将房产交付文某某使用。2007年11月26日,邓州市房产管理处以王志忠转租未经其同意为由起诉王志忠与文某某二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由文某某支付租金并腾出所占用邓州市房产管理处的房产,经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07)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文某某腾出房屋并支付租赁费用。后文某某不服判决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7)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私房改造政策落实问题,不宜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应有相关部门解决,据此判决驳回邓州市房产管理处的起诉。
邓州市房产管理处上诉称:本案系民事侵权纠纷,由于被上诉人非法接受转租而无偿占用国有房屋构成对上诉人的侵权,原审混淆法律关系,本案并不涉及私房改造落实问题,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被上诉人履行腾房义务并交纳房屋占用费。
被上诉人文某某答辩称:本案争议房产系被上诉人的私有房产,被上诉人正在通过有关政策部门解决,本案涉及私房改造政策落实问题,不能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私房改造政策落实问题”并无不妥,且部分房产已经由政府职能部门做出处理,现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以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敏
审判员刘洪海
审判员张君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陈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