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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卿XX与被告陈XX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卿XX。

委托代理人周XX,系卿XX岳父,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卿XX与被告陈XX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卿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卿XX负担。

审判员林恩贵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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