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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民初字第405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男,45岁。

被告赵某某,女,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判员莫端剑

二○○九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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