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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与被告雷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X。

被告雷XXX。

委托代理人廖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雷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芳平于2010年6月24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芳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XX承担。

审判员蒋艳辉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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