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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广泉,河南濮东(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某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广泉,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某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00年8月23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农历12月16日举行婚礼。2002年农历10月16日生长子李某飞;2009年农历8月16日生长女李某欣。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生气吵架。尤其是被告生性自负,什么事情他一人说了算,原告如不同意,被告就实施家庭暴力。今年10月份被告又对我殴打,我便回娘家居住。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生子李某飞由被告抚养,李某欣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x元;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张某某离婚,婚后我们夫妻感情不错,并不是像原告所说的那样经常吵架生气,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也有错误,今后一定改正。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9年3月26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00年8月23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农历12月16日举行婚礼。2002年农历10月16日双方婚生一长子李某飞;2009年农历8月16日生长女李某欣,二子女现随原告生活。2010年10月1日原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与被告分居,回娘家居住至今。

以上查明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订婚,后双方又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婚礼,说明双方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又生有二个子女,这更加说明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不错,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家庭,原、被告夫妻感情还未破裂,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应当相互体谅,本着理解的态度来营造好完整幸福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林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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