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女。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上海市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蔡某某,男。
原告金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燕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委托代理人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但双方结婚后因为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蔡某某辩称,双方感情破裂的责任在于原告,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双方因为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07年7月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获法院准许,现原告再次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为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常为琐事发生争执,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予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金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燕峰
书记员黄某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