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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福鸿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安福鸿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安福鸿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5日作出(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5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调解确定:被告李某某在2010年2月14日前支付原告安福鸿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5000元,从2010年3月开始,被告李某某在每月月底支付原告安福鸿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5000元,直至还清欠款x.92元。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长期外出,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福鸿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福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云

审判员刘艳

代理审判员薛敏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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