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男,37岁。
被告薛某某,男,6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薛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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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冯玉珍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