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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孙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0年10月16日17时40分,被告孙某某驾驶甘x号小型客车,从沿羲皇大道二十里铺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原告的驾驶的甘x号车相刮,造成交通事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11月16日起诉到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损失67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孙某某于2010年11月19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某车辆修理费等共计人民币500元。

案件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宏伟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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