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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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刑初字第3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09年10月1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09年10月1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犯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某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谭笑风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到庭。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被害人肖某在隆回县X镇X村的原隆回县氮肥厂内经营开发卡西欧花园后,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郭某武、肖某斌、李某、彭勇亮、彭本国、李某发、郭某军、郭某军、李某成、郭某伟(均另案处理)等澄水村司机为赚取高额运输费用,在2009年4、5月期间,以该开发区X村内,开发区的建筑材料只能由澄水村司机运输为由,采取阻拦运输车辆的方式,强行以高于市场行情价的运输价格强揽肖某开发区工地的沙石等建筑材料运输,并以14元/方签订运输协议,计运输总量1400方,造成肖某直接经济损失8400元。该协议履行完毕后,被害人肖某提议以8元/立方的运输价继续购买澄水村司机的运输服务,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等澄水村司机以钱某为理由拒绝。2009年9月间,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等澄水村司机分别于18日、22日两次到开发区工地阻拦运输车辆。同年9月25日,隆回县人民政府驻南海化肥公司工作组与桃洪镇人民政府联合张贴公告规范某西欧花园建筑材料的运输价格后,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等澄水村司机为了逃避打击,采取每台车出资200元的方式,请当地老人、妇女以索要生产损失赔偿为由继续对肖某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阻拦,致“卡西欧花园”开发区工地全部基建工程停工。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发、阮某某、李某丙、肖某丁、张某某、范某某、钱某某、罗某戊、罗某己、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肖某乙陈述;法医学鉴定书;关于南化肥公司工地工程情况汇报、关于打击强揽工程和运输维护正常秩序的公告、卡西欧花园工地建筑材料运输价格的公告;基建帐本复印件;县物价局隆价字[2006]X号文件;停工公告;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伙同他人多次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在侦相机关已取保候审,审判期间又能自愿认罪,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人民币(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人民币(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某书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谭笑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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