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安,信阳市Im河区司法局金牛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06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由于原告一直在外打工,在确立了恋爱不久就又出外打工,双方很少见面,只是偶尔电话联系。当年12月份原告去接其母时发生车祸,被告以可以照顾原告为名把原告接到家里住在一起。后于07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在结婚时原告已有身孕,双方在争吵中别别扭扭地举行了典礼。结婚后,被告一家把原告像外人一样防着。更令人生气的是,被告纵容其母毒打怀孕的妻子,原因仅仅是原告多吃了一点菜。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X年X月X日生婚生子王某。孩子的出生并没改变这一切,相反因一点琐事就遭来被告母亲的谩骂与殴打。原告只有忍受着,2008年3月20日,因孩子的衣服问题再一次触恕了被告的母亲,她当着被告的面上前把孩子抓起来扔在地上,掂着斧头砍向原告并叫嚷着,不是她孙子让原告带着孩子滚,而被告竟然视而不见,彻底伤透了心。25日原告无奈带着孩子被撵出家门一直到现在。在这分开几年里,被告一个电话都没有打过,更别提探望了。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王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付600元抚养费直至18周岁。

被告王某某辩称,2008年3月份,原告与其母亲发生争吵,之后第三天私自带着小孩出走。由于被告在外干活,原告未经其同意连声招呼不打就走了,之后手机关机。被告四处打电话寻找也无音信。原告说被告一个电话没打更没探望不符事实。被告于2008年5月14日、16日、6月22日、8月27日、10月10日五次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给原告共汇款5000元,原告始终没说其与小孩的下落。2009年2月4日被告去看望原告父母,看到小孩正在她们家,脏兮兮的,没人看管。听说原告在外打工,也没照看孩子。2009年5月9日被告去看望孩子,给原告母亲拿去1000元及小孩用品。原告无固定住所,其所写的地址只是身份证上的地址,本人根本没在那里住过,或者说现在没有这个地方,长年在外打工,小孩她自己也没真正带过,只是在她母亲家。原告有三个哥哥、一个弟弟,家里大小共有8个孩子,根本无精力照顾好原、被告的孩子。综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子王某由被告看管,不同意原告将孩子私自带回娘家看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2007年2月25日登记结婚,于同年10月9日婚生一子王某。后跟随原告生活至今。原告在抚养王某期间,被告曾给原告汇过5000元款。原、被告婚后与被告母亲共同生活,原告后因琐事与被告母亲发生纠葛,即离家出走一人到北京打工。后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在诉讼中,原告表示只要不与被告母亲继续共同生活,双方是可以和好的。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准予或不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线。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在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外因,而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只要正确处理好家庭成员间关系,互相帮助、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潘"_

审判员张晓

审判员刘长江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