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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大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大民初字第240号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第一纸板厂下岗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湖南平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简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简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宏斌适用简某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并确定小孩归原告抚养。被告简某口头辩称,原告所述感情不和是实,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简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简某程(X年X月X日出生)归原告杨某负责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在原告抚养小孩期间,被告有探视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

三、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贺宏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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