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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雷某甲等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汶民,陕西华岳(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雷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1991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6月27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展某,陕西华岳(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孙某某,又名锋X,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2000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07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雷某乙,又名雷X,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雷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无业。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甲、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雷某乙、雷某丙犯窝藏罪,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甲及其辩护人展某、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雷某乙、被告人雷某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汶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甲、孙某某因为雷某某拉选票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冲突,又加之与李某某之前的积怨,两人为了雷某某在竹峪村换届选举中顺利当选,商定将李某某致伤,迫使李某某不能够参加换届选举。2009年元月18日早7时许,雷某甲叫上孙某某,并让孙某某从雷某某的车上取来一把砍刀,两人驾驶雷某某的雅马哈110型摩托车在新西北钢厂东门口守候在钢厂办事的李某某。早晨9时30分时许,李某某从钢厂开车出来,两人截住李某某,用石头将李某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烂,迫使李某某下车逃跑。两人将李某某追至钢厂北围墙外,雷某甲用随身携带的腰刀,孙某某用携带的砍刀将李某某全身多处致伤。经伤情鉴定:李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裂伤,失血性休克,左手4、5近节指骨骨折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丙、雷某乙在明知雷某甲、孙某某伤害李某某的情况下,分别帮助雷某甲、孙某某潜逃,为两人提供匿藏场所,阻碍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进程,增加了侦破难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甲、孙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雷某丙、雷某乙犯有窝藏罪。并提供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要求被告人雷某甲、孙某某赔偿医疗费x.98元、交通费2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6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5000元、后继治疗费x元、营养费x元、伤残补偿金及被抚人养生活费等损失共计x.98元。

委托代理人杨汶民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经济收入来源为经商所得,对李某宾的损失应以城镇人口标准计算。

被告人雷某甲、孙某某、雷某丙、雷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述清楚,不持异议。

辩护人展某认为,被告人雷某甲在犯罪过程中有阻止被告人孙某某持刀猛砍被害人的情节,并没有将被害人致残的故意。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悔罪态度明显,应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甲因竹峪村换届选举为雷某某拉选票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加之雷某甲与李某某之前有积怨,雷某甲与孙某某为了雷某某在竹峪村换届选举中顺利当选,两人合谋将李某某致伤,迫使李某某不能够参加换届选举。2009年元月18日早7时许,雷某甲叫上孙某某,并让孙某某从雷某某的车上取来一把砍刀,两人驾驶雷某某的雅马哈110型摩托车在新西北钢厂东门口守候在到厂办事的李某某。早晨9时30分时许,李某某从钢厂开车出来,两人截住李某某,雷某甲用砖头将李某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烂,迫使李某某下车逃跑。雷某甲、孙某某将李某某追至钢厂北围墙外,雷某甲用随身携带的腰刀,孙某某用携带的砍刀将李某某全身多处致伤。经鉴定:李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裂伤,失血性休克,左手4、5近节指骨骨折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丙在明知两被告人雷某甲、孙某某伤害李某某的情况下,开车将两被告人送至大荔县潜逃,躲避公安机关追查。被告人雷某乙在明知雷某甲、孙某某伤害了李某某,公安机关正在抓捕雷某甲、孙某某的情况下,为两人在卫峪乡X村提供匿藏场所。被告人雷某丙、雷某乙分别帮助雷某甲、孙某某潜逃,为两人提供匿藏场所,阻碍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进程,增加了侦破难度。

被害人李某某于2009年1月18日至2009年2月3日在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天数16天,医疗费x.40元。于2009年2月3日至2009年3月20日在陕西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天数45天,医疗费9391.88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某向本院提出伤残等级评定申请,经委托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伤残等级鉴定:李某某损伤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

被害人李某某系农业户籍,有夫妻二人。被抚养人有女李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抚养年限为2年。子李某X年X月X日出生,抚养年限为3年。李某某有兄弟二人,母亲张某某X年X月X日出生,赡养年限为16年。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报案材料、被告人雷某甲多次供述、被告人孙某某多次供述、被告人雷某丙供述、被告人雷某乙供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梁某某证言、苏某某证言、刘某某证言、刘某证言、华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信、华阴市公安局证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华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华阴市公安局证明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华阴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住院病历、陕西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住院病历、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鉴定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孙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打倒在地,在被害人无抵抗之力的情形下,持刀将被害人李某某全身多处戳伤,造成被害人李某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雷某丙在明知被告人雷某甲、孙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的情况下,开车将被告人雷某甲、孙某某送至大荔县,帮助两被告人潜逃,其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雷某乙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为两人提供匿藏场所,阻碍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其行为亦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雷某甲、孙某某在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共同持刀将被害人李某宾砍伤,致李某宾全身多处刀伤,属共同犯罪行为,两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被告人雷某甲、孙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丙、雷某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甲、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要求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害人李某某两次住院治疗共61天,住院伙食补助按每天18元计算为1098元。住院期间的护理一般最多为2人,按2人护理,护理费依照陕西省2008年度统计局农林牧渔业年收入x元,平均按每天每人37元计算,护理费为4514元。误工费依照陕西省2008年度统计局农林牧渔业年收入x元,平均按每天每人37元计算为2257元。残疾赔偿金依照陕西省2008年度统计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136元,计算20年为x元。李某某为八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陕西省2008年度统计局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12元,被抚养人李某某抚养年限为2年,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670.20元,被抚养人李某抚养年限为3年,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440.80元,被害人李某某之妻应承担被抚养人李某某、李某生活费的一半,故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034元;被赡养人张某某赡养年限为16年,被抚养人生活费为x.60元,李某某有兄弟两人,其兄应承担被赡养人张某某生活费的一半,张某某生活费为6520.80元;被告人雷某甲、孙某某共同将被害人李某某致伤,对李某某的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后续治疗费待实际支出后另案处理,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认为应以城镇人口计算被害人李某某损失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被告人雷某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四、被告人雷某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五、被告人雷某甲、孙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医疗费x.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98元,误工费2257元,护理费4514元,残疾赔偿金x元,被抚养人李某某生活费813.60元,被抚养人李某生活费1220.4元,被赡养人张某某生活费6520.80元,交通费2220元,鉴定费810元,共计赔偿x.78元。被告人雷某甲、孙某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某鹏

审判员郭秀琴

审判员冉强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严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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